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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证明”纳入个人诚信系统 开启公平救助模式
作者:个人诚信平台 来源:滨海高新网 日期:2016/7/20 15:45:29 人气:

          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情况,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本市出台《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并从即日起实施。

         受助家庭核对收入财产身份信息

        办法适用于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居民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开展的调查、核实活动,以及已享受本市社会救助项目的个人或家庭,因复审需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的核对活动。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和身份信息。

       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所获得的收入,即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其中实物财产指房屋、机动车辆、船舶、收藏品、古董、艺术品及其他高档生活用品等;货币财产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储蓄型保险及债权等。

        核对对象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残疾状况等。

        出具虚假证明记入个人诚信体系

        申请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并依法签署委托市、区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区县民政部门接到报送材料后,按照核对项目进行汇总,报市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市民政部门接受委托后,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核对需求。相关部门按照约定的流程和时限,及时真实反馈核对结果。区县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对工作人员,凭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核对报告,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工作。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相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民政部门与其核对工作人员应当在核对程序启动前签订保密协议,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核对对象信息予以保密。核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核对系统核查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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