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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劳动碰瓷”,企业只能“吃黄连”?
作者:职场诚信档案 来源:个人诚信网 日期:2016/7/20 16:36:35 人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条规定。这样一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竟被“碰瓷式”维权人员利用。

      “劳动碰瓷”钻空子,职场现“诚信危机”

        王冉(化名)在济南经营一家小型代理记账公司,今年初公司招聘了一名业务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核,王冉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该无业务员称还没做好在济南安家的准备,想先给公司忙忙业务,劳动合同以后再说。令王冉没想到的是,约两个月后,业务员辞职了并提请劳动仲裁,提供自己在单位工作的证据,要求企业支付工作期间双倍工资。

      “明明是求职者提出不签劳动合同,为啥企业要支付双倍工资?”王冉说。《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在我国颁布实施,立意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批评者们看来,这种保护其实体现着劳动关系的失衡,引发诸如“劳动碰瓷”等种种危机。持反对意见的专家曾对扬州地区的“碰瓷式维权”进行调查,发现同一个劳动者一年内向不同企业提出劳动争议诉讼已经占到劳动争议诉讼原告人数20%以上。调查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统计,平均每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不合理请求总量达30%左右。(济南时报)

       避免被“碰瓷”关键是构建用工风险防火墙

     “劳动碰瓷”等现象的出现,反映了劳动合同法中的某些规定采取了“一 刀切”的做法,没有区分企业的规模。一般来说企业分为初创企业、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等,由于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进行区分,使得初创企业、小微企业劳动成本过高。

        应当对“劳动碰瓷”者作出道德谴责,同时企业也应当进行风险防控。企业需要改变粗犷用工的方式,实现和员工的双赢,共建良性的用工关系。全国个人职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议企业在招聘时,就应通过职场诚信档案查询了解职工“人品”等隐性指标,将失信求职者排除在外。

       同时,企业应加强劳动人事诚信制度建设,为在职员工建立职场诚信档案,为可能会出现的劳动争议留下证据,构建用工风险防火墙,不给有“劳动碰瓷”的人员留下钻空子的机会。

        据公开报道称,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近期的连续“表态”,更被部分专家视为某种“修法”的信号。今年2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6年年会上称:“现行劳动合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他认为,目前劳动力低下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诸多问题。

       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约束,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有所体现,带来的后果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导致劳动力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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