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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奖惩机制 提升纳税信用社会影响力
作者:个人诚信平台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16/7/25 10:04:42 人气:
 

目前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缺少高层级法律制度规范、纳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社会奖惩机制不完善等不足。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加强信用信息交换和应用,可有效提升纳税信用社会影响力。

  

纳税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备与否对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十分重要。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笔者认为,借鉴发达国家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模式、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共享应用方面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纳税诚信体系建设将颇有助益。

  

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有不足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以及纳税信用信息社会共享、应用等方面仍有一些不足之处。

  

纳税信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尚未制定级次较高的法律制度,对于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纳税信用信息应用、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惩戒等工作,尚无级次较高统一、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除税收征管理法外,发票管理办法等可对涉税失信行为予以认定的依据,在制度层级上均为条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体系建设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予以约束和规范,使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应用等建设工作的规范性和推进速度受到了影响。

  

纳税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信用信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各政府部门与信用相关信息如何采集,提供信息不力要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国家层面尚无具体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在整个社会层面,纳税信用信息尚未实现与各部门共享。从税务机关内部来看,缺乏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各地区机关信息化应用程度不同,以及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水平不一等原因,导致各地纳税信用信息也尚未实现联网与共享。

  

纳税信用结果应用不充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和纳税人跨地区、跨领域经营已逐渐成为常态。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未实现各地区纳税信用信息共享与联网,为跨地区经营纳税人管理带来了不便。如在A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能会去B地开展业务,但B地的税务机关由于对该企业的纳税信用状态不清楚,则会造成管理措施没有针对性等情况发生,不利于管理效率提高。

  

由于全社会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尚未建设完成,纳税信用信息未实现社会各部门共享,在外部运用上,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联合惩戒机制与制度,全社会对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仍然不足,涉税违法失信的成本仍有大幅提升空间。可喜的是,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相继结合自身情况推出了联合惩戒措施,对涉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制度进行探索,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西方信用建设的三种模式

  

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社会信用系统建设,目前,欧美发达国家已建立起了包括税收信用体系在内的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建设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建设模式。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其社会信用体系由市场主导,即信用服务全部由私营机构提供,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负责对信用管理进行立法并监督执行。

  

其主要特点:一是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美国等国已形成了较完整的信用法律框架体系。二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信用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市场中有大量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三是信用应用十分普遍。在美国,缺乏信用记录或有不良纳税信用历史记录的企业难以在市场中生存发展,而纳税信用作为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重要指标,在个人信贷、教育、日常消费、领取失业救济金及租房等多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这种信用体系建设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与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市场中并存。其主要特点:一是中央银行的信贷登记系统与私营机构一起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服务。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主要征集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涉税信用信息等。二是中央银行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并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私营信用服务机构则满足社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在英国,政府在大力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的同时,利用中央银行的交易系统,详细记录所有雇主的每笔交易收入所得。通过严控现金,鼓励经济主体通过信用卡、银行转账支付等方式交易,使得纳税人的各项收入与支出都处于税务局严密监控之下,并为纳税人信用信息的生成和利用奠定了基础。

  

以日本为代表的行业协会及会员制模式。日本由行业协会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交换服务,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采集和有效应用。在日本,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类似公益性组织,按照“讲究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运行,如果企业商业信用和纳税信用不良,将被业界拒之门外。

  

建立纳税信用共享应用机制

  

借鉴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可通过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建立纳税信用结果共享应用机制等方面入手,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纳税信用体系。

  

完善纳税信用法律制度。在社会信用立法方面,我国可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制定社会信用法律制度,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档案建立、纳税信用监管、纳税信用评价活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管理与应用等进行规范与明确,构建良好的社会诚信法治制度环境。

  

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在税务机关内部,国地税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在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定的同时,应该尝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较高的管理层级对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等工作进行制度设计,以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提升纳税遵从度。在涉税信息多部门共享传递方面,应尽快建立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加快社会信用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企业和个人涉税信用信息的全社会共享,为涉税信用信息的全面应用创造条件。

  

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对于高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尽可能为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通过简化税收优惠和政策享受的审批程序,提供针对性涉税服务等,增强诚信纳税人荣誉感与获得感,进一步提升纳税遵从度。对于低信用等级纳税人或具有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采取控票、加大检查和评估稽查力度等方式,对其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和监管措施。同时,税务机关应与国家相关部委携手,建立标准更为明确、奖励及惩戒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的统一的纳税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使纳税信用成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使纳税信用信息成为衡量经济主体实力和商誉的重要指标参数,并在纳税人生产经营、信贷、生活工作甚至出行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发挥中介组织辅助作用。欧美发达国家鼓励发展纳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纳税信息需求者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服务,实现纳税信用信息社会化、商品化和集约化。我国在建设涉税信用体系的过程中,也可参考这种做法,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引导信用中介机构发展,逐步实现纳税信用信息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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