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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职场人的一堂必修课!
作者:职场诚信平台 来源: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日期:2016/10/24 17:32:32 人气:
 

国庆刚过,朱宏(化名)就开始忙于应付一起特殊的纠纷。

今年38岁的朱宏来自重庆,拥有计算机专业硕士学位。三年多前,他应聘来到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家企业工作,负责电脑程序的开发。当时,公司给他开出了30万元的年薪。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为避免企业核心技术秘密遭泄露,企业在与朱宏签订劳动合同时,又要求他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根据该协议,朱宏必须在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即使期满后离开公司,两年内也不得到同类企业工作,否则,必须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今年6月,双方合同期限一到,朱宏就立即向企业提出辞职:杭州的一家上市公司一年多前就与他接洽,高薪聘请他去工作,同时承诺给20万股的公司股票。朱宏是技术骨干,一旦离开,就会对原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挽留朱宏,宁波的这家企业提出给其加薪,但遭朱宏婉言谢绝,双方因此撕破了脸。此后,企业突然提出,根据当初双方制订的协议,朱宏如果坚持辞职,应赔偿企业损失30万元,这相当于其一年的薪金。对此,朱宏感到非常不解,在他看来这是企业在有意刁难,因为两家公司虽然都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产品结构不同,之间没有竞争关系,他的离开,并不会给原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更让朱宏没有想到的是,企业的法律顾问给他打来电话,称朱宏如果不赔偿损失走人,企业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辞职是许多人都要面临的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在技术层面,辞职其实是一项与专业法律知识相关的事情。为此,我们专门邀请劳动法律专家、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庆海先生,一起探讨与辞职有关的话题。

在法律层面,究竟什么是辞职?

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的单方权利,不需要用人单位确认或审批。也就是说,现在,任何一名员工如果不想工作了,可以随时要求辞职走人,另谋高就,这样理解正确吗?

胡庆海:是的,辞职就是劳动者主动要走人,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单方面权利。毫不夸张地说,《劳动合同法》的这一项规定是一大创举,极大改善了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流动性,维护了劳动者的尊严,实在是功莫大焉。

很多人会说,这很平常呀,没有什么了不起的。但实际上,这一看起来平常的权利,却是市场经济的自由精神对法律制度进行推动的结果,是在法制层面“从身份到契约”的一大进步,是对人自身的解放。要知道,社会的每一个进步都不是理所应当的,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对此应感到欣慰。

所以,如果一个员工提出辞职,老板或者企业仍然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让走,这个时候,员工暂时留下只是一种道义和人情上的善意,并没有法定义务必须继续待在用人单位。

当然,按照目前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员工如果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培训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则也要履行协议约定的相应义务。这些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要么限制了劳动者的辞职权,要么限制了劳动者另行就业的权利,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员工的辞职成本,因此不可忽视。

具体而言,基于用人单位出资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事实,在劳资双方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情况下,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届满前不得辞职,否则需要向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实际提供的相应培训费)。在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不超过离职后2年),企业一方应当按月支付符合规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但员工一方不得辞职后到竞争对手处任职或以其他类似形式为竞争对手服务,也不得自己开业从事竞争性业务,否则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按约定承担违约金责任。

北仑的朱宏与企业之间发生的这起纠纷,就可能涉及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其中的是非曲直需要通过专门的仲裁或司法程序作出判断。

辞职需要理由吗?

记者:所谓理由,就是一种说法。在过去,社会有一种普遍的认知,你即使要辞职,也总得有个理由吧?但在互联网时代,许多人的辞职理由似乎拿不到桌面上,真的是五花八门,甚至是一般人所难以想象的,绝不只是网传马云所说的“老板钱给少了,或员工心受委屈了”那么简单。特别是那些出生在富裕家庭的90后们,或因有父母可做靠山者,在辞职时往往很有胆气,甚至只留下一张“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的字条,就拍屁股走人了。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胡庆海:确实,劳动者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辞职,不需要给出任何法定理由。辞职背后的原因肯定千种万种,可以很无奈,可以很悲情,可以很任性,可以很随意,但这些都不是法律所关注的。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法律赋予了我们提前30天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如果频繁行使这一权利,就可能对个人的职业生涯造成损害,需慎之又慎。这个道理很好理解:对多次辞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可能会产生不信任感,往往不敢委以重任。这是人心使然,也是现实生活的一种常态。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辞职叫“以退为进”,即表面上提出辞职,其核心其实是想解决薪酬和晋升问题,希望老板以更好的待遇相挽留,这种辞职多少有点兵不厌诈的味道。其实,在职场上,可能敞开了谈更好些,没有必要通过假辞职来解决争议和分歧,因为这很可能弄假成真,最后没有一个好的台阶下,甚至因此引出一场无谓的纠纷,对谁都没有好处。

以什么方法走人更好些?

记者:在职场上,经常有朋友碰到这样的事:在一家单位干了很久,但不受重用,还净被穿小鞋,甚至职责被架空,实在不愿多耽下去了,很想离开,但老板或单位却不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如果员工自己主动辞职,即所谓炒老板的鱿鱼,就意味着拿不到一分钱的经济补偿金而净身出户,这样的“性价比”实在太差了。对此,劳动者如何应对更好些?

胡庆海:资方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往往在需要主动裁减人员时,选择冷落、架空员工,故意给员工穿小鞋、使绊子,其目的无非是迫使员工知难而退,主动辞职,从而避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但还有这样一种情况,有些工作多年的员工,因不能晋级、加薪等各种原因而失去工作动力和热情,此时,他们会消极怠工、随意敷衍,故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采取解雇行动,这样一来可以拿一笔经济补偿金走人。对于很多低薪老员工来说,工作确实有点像鸡肋,因此产生这种想法,也是可以理解的。

在请辞还是被辞这个问题上,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没有给出合理的利益调和途径,这导致劳资双方经常会陷入一种“猫鼠游戏”,以至于各自作计、各怀鬼胎,一点点消磨着宝贵的职场诚信。不得不承认,劳资双方围绕用工成本而发生的利益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零和博弈,一方获得的,就是另一方失去的。制度设计合理,有助于蛋糕做大,但蛋糕做大了,并不意味着每一方分到的份额就必然增多。

所以,现在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建议,今后在修订《劳动合同法》时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比如可以规定10年以上工龄的劳动者,主动辞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以促使用人单位尊重、留住老员工。

同时,我们认为,新进职场不久的年轻人,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不应把精力花在如何谋取离职经济补偿金这种鸡零狗碎的事情上,生活中还有诗与远方,还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

如何提出辞职更合适?

记者:如果用通俗易懂的话对辞职作出翻译,可以这样说:“老板对不起,由于种种原因,我不和你玩了”。在法律形式上,无非是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一份辞职通知书。当然,这只是一种简单化的说法,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真的这样表示,肯定不太合适,中国人讲究委婉,互相需要一个面子,所以,真的提出辞职,在实践中肯定是大有讲究的,需要以一种合适的方式把这一意思表示或表达出来。对此,胡律师有何高见?

胡庆海:对于辞职,我主张在总体上持“君子之交淡如水”这样一个态度,应尽量避免对抗性辞职情况的出现。

在生活中,很多辞职是由于双方矛盾激化引发的,所以,要完全很理性似乎有点难。我曾碰到过这样一个纠纷:有个企业的老板,平时对手下兄弟姐妹们太过苛刻,最后团队成员在极短的时间内排队提出集体辞职,对老板进行轮番轰炸,导致老板手头的项目短时瘫痪,双方由此引发激烈冲突。分析这种“有组织的对抗性辞职”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在日常工作中老板不够“仗义”,员工持续受虐,算是事出有因,但其效果明显在于泄恨,损人不利己,不值得提倡。

我们认为,如果员工与老板之间在工作中确有重大的摩擦和矛盾,双方应及早理性沟通,寻求解决办法,如果平时不沟通,分手咬一口,虽说宝宝心里苦,总归不太好。

此外,用人单位往往会对新招聘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而背景调查的询问对象往往是前老板。如果一个人在离职时表现不厚道,那么前老板被逼急了,可能也不会说他的好话。因此,敢于对抗性辞职的勇士们,往往都去自主创业了;或者因为他们足够优秀,新东家并不在意其与原老板有何矛盾;或者事后他们再向老板示好,求放过一马;或者这个老板本来就气量够大,并不计较。

辞职之后怎么办?

记者: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这里规定的是辞职之后的善后工作。任何一个员工,如果在一家单位待久了,总有些工作事项在他的手上,而他人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即使单位马上指定他人来接班,但接替者与辞职者之间一定存在着较大的信息不对称,此时,可能发生两种情况:一、辞职者认真、耐心地教接替者,双方顺利完成交接;二、辞职者本来与单位就有矛盾甚至因重大分歧而交恶,辞职者趁机刁难,甚至故意使坏,导致交接无法顺利进行,在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造成麻烦。

从理智上说,我们肯定要鼓励辞职者妥善处理辞职后的工作,双方平和分手。在这方面,你有什么好的建议?

胡庆海:你所说的情况确实存在。在劳动纠纷中,一些辞职者在办理离职交接时,刻意为难新人,或者不冷不热,随意敷衍,恨不得一走为快。但显而易见,作为劳动者应尽力防止和避免采取这种非理性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一个人辞职时的举止表现,可以显示其人品和才智。离职交接其实是工作的一部分,一个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工作了很久,现在需要完成最后一部分工作,站好最后一班岗。妥善交接,完美收工,是不错的选择,不仅可以留给原单位一个好的印象,也可能影响到其今后在职场上的评价。

最后的话:合作不成情谊在

胡庆海律师表示,作为一名专业律师,长期处理与劳动法有关的业务,见过太多现实中演绎出来的各种辞职样态,并因此而生出很多感慨。

说到底,辞职这回事同员工本人和老板的个性特点、企业文化、所在行业特点、辞职目的、双方交情、劳资力量对比等等因素密切相关,尽管适用的法律明确,在实践中总能演绎出很多有意思的故事。

一个人,在一家用人单位工作久了,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难免磕磕绊绊。人情本来如此,各人顾着各人碗里的肉和汤,有时就免不了让他人不快。但是,回过头来看这些事情,其实没有什么大不了的,风物长宜放眼量。

如果把一段职场生涯比喻成一出戏,过程复杂,有曲折、有冲突、有高潮、有结局,我们希望是一出喜剧,有个皆大欢喜的结局。毕竟,即使是令人感到郁闷的辞职,也非杀父之仇、夺妻之恨这样的江湖恩怨,因此,最好是和平为之。君子交绝不出恶声,合作不成情谊在。在保护好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切不能把事情做绝。世界很小,今后的路上,大家可能还会再次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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